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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家养犬未接种狂犬疫苗 饲养人最高罚千元

来源:人民网 作者:赵静 时间:2017-12-28 21:22

12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贵州省城镇养犬将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饲养人未给犬接种狂犬疫苗且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元。

《条例》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处理,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处理费用以外,还会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

贵州省农委党组书记、主任袁家榆表示,《条例》规定,不仅对城镇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对农村养犬也实行强制免疫,兽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注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狂犬病强制免疫点,并组织开展免疫注射工作。这是党和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社会关注焦点、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具体体现。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责任编辑:周莉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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